黃景泰獲判無罪案,起因於甲山林機構2014年因代銷潤隆建設推出的「真愛花園城堡」建案,依規定向基隆市政府提出設置樣品屋的許可申請時,為求迅速獲准,並得免施作水土保持工程,而請託當時為基隆巿巿議會議長的黃景泰協助,檢方指控黃景泰向相關承辦人員施壓,讓甲山林機構不必提出水土保持計劃即可蓋樣品屋,省下86萬元。
檢方認為,黃景泰與當時承辦此案的基隆巿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長林柏樹、承辦員陳佩宜、粘世孟、黃國杰等人共同涉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樣品屋不必水土保持,因此判黃景泰與4承辦員均無罪。
檢方不服,認為無罪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違法,上訴三審,但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依《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無罪案件,若要上訴三審,要有判決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等情形,但此案並沒有這些情況,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不足,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