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學鏞認為,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也就是說,販賣機把價格標示清楚,你還投幣,就視為買賣成立,如果事後得到的資訊並不滿足,不管是未讀、已讀不回,或約不出去,都屬於「是否有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而且,店家也有說明,並不保證交往到什麼程度,換句話說,詐欺是不會成立的。
消保官康馨壬指出,該販賣機販售的是既不是物品,也不是「服務」,而是「交友的機會」;這種交易模式跟抽獎不一樣,主辦單位不能保證有多少的中獎率;也就是說,賣家(美眉)要不要出來,不是平台業者能控制,業者更無法保證有多少機率可以成功約出、成為朋友,甚至成為男女朋友,因此,若消費者不斷槓龜,無法認定是業者(或賣家)欺騙消費者。
台中市婦幼隊長張添勝指出,交友平台並不違法,但這樣的平台如果盛行,的確有可能被色情業者利用來攬客,警方會密切觀察,此外,賣家(女方)與陌生人交友,某種程度也暴露在風險下,他建議女生若應邀外出見面,盡量攜伴同行,不要飲用不明食物或飲料,所約時間不宜過早或過晚,最好選擇人多的公共場合碰面,如確認情況不對,盡快以各種理由離開,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