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擦撞車禍發生後,受傷的陳姓媽媽(30歲)告訴台中市三分局交通分隊隊員吳政哲,當時另一名婦女騎機車,擦撞她前輪,因此母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2人四肢多處擦傷,但對方只回頭看一眼,就催著油門揚長而去。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是另部機車違規迴轉而發生擦撞,且根據肇事機車車牌,查出潘姓婦人(71歲)身份,但員警打電話請潘婦到警局說明肇事、肇逃經過,卻被她當成詐騙集團,於是登門找人,查清原委。
偵訊時,潘婦辯稱,是對方自行摔倒,她根本沒有與陳婦的機車擦撞,因此,僅願意道歉,負擔「道義」責任,但警方已經掌握潘婦因違規迴轉造成事故的具體事證,訊後仍依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嫌,將潘婦函送地檢署偵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車禍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潘婦肇逃行為除須承擔刑事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