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2017年薪資調查,全台創作及藝術表演業類別員工,經常薪資低於3萬元者占4成1。根據PAR表演藝術雜誌去年製作「表演人,報稅過後」專題,調查30位40歲以下表演藝術工作者的全年收入,發現舞者有6成年收入不足24萬元,即月薪不到20K。可見大多數藝文工作者薪資長期處於弱勢,勞動條件不佳長期受到漠視,且半數以上為臨時人員、派遣人力等非典型勞動者;使得許多文化藝術科系學生畢業後,願意留在藝文界者越來越少。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10月初,陳亭妃、莊瑞雄等21位立委連署提案「文化基本法」草案,其中第8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及其經濟狀況,不得低於基本生活所需。
文化部則提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在第6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依法定程序公開評定為傑出文化藝術人士或技藝保存者,其生活困頓者,中央主管機關必須保障其生活;並提出將藝文工作者之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林佳鋒接受《聯合報》訪問時表示,「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基本生活,是文明國家該做的事。」藝文工作者薪資不足以應付基本生活,往往發生在剛出道之時;年輕藝術家、演員也常被這幾年的生活困頓澆熄熱情,選擇離開。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林文藻則說,藝文工作者「投入的時間往往跟薪資不成正比」,他舉例,藝文工作者工作形態與一般上班族不同,多數靠接案維生的,工時該如何計算「是從拿到案子那一刻算起,還是從發想開始?」,而宣傳展演的藝術行政人員加班是常態,但不會去申請加班費,「因為雇主通常付不起」。他認為,要維護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應先從勞保健保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