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楊姓男子(61歲)當時行駛台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上,後方彭姓男子(18歲)載著楊姓友人,因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前面的楊男。兩車、三人雙雙倒地,撞人的彭、黃手腳挫傷,並不嚴重,而被撞的楊男只在現場停留五秒,就扶起摩托車逕自離去。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並取得其他用路人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後,認定楊男雖然肇事責任比例甚低,但已經涉嫌肇事逃逸,本週一楊男約談到案,也確認楊男機車左側後方,與彭男機車右前車體有碰撞的痕跡。
雖然偵訊時,楊男強調,是彭姓機車騎士從後方撞他,錯不在他,且對方傷勢不重,還能動,也能自行報案或就醫,加上他必須趕火車,才匆匆離去;但交通分隊長李建興說,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一定要下車關懷對方或報警處理,如有受傷要叫救護車協助救醫,如未盡「在場義務」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本財損責任低的楊男,卻因肇逃行為,除須承擔刑事責任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