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籍男子李志恆供稱,去年8月他在逢甲夜市觀光,遇到1名有廣東口音男子搭訕,對方以每次5,000元台幣酬勞,委託他領款,因犯案後可立即出境,台灣警察抓不到,於是鋌而走險,於8月30日深夜逛完逢甲夜市後,戴著口罩到郵局領款,卻被巡邏員警懷疑形跡可疑,盤查後查扣提款卡與贓款,並將他帶回派出所偵辦。
而在李男提款的前一天,有人假冒高雄市警察局員警,打電話向張姓女子誆稱其帳戶被毒販利用,必須交出帳號密碼自清,接著又有假檢察官要求張女把50萬定存解約,轉到「檢方指定帳戶」,而張女被騙當夜,李男就提了6萬元。
因此,檢方認定李男是詐欺組織犯罪成員,但李男坦承「客串」車手,卻否認加入犯罪組織,堅稱只是被搭訕而一時起貪念,幫對方提款。
一審時,台中地院採信被告供詞,法官認為李男無前科,已賠償對方6萬元,僅依詐欺取財罪輕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指控李男到台灣旅遊,身上卻無足夠的現金或信用卡,觀光行程也不多,顯示他是到台灣是當車手而非觀光,應以參與組織犯罪論刑。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無證據顯示李男有組織犯罪集團、且持續參與詐騙的犯意,不過,一審依普通詐欺取財罪論罪,但李男當車手,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超過3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罪,據此撤消原判,改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但考量他認罪且賠償對方,宣告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