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男於3年多前到保全公司上班,擔任社區警衛,1年多前車禍身故,家屬拿到勞保死亡給付72萬餘,但妻子發現保全公司為丈夫投保的薪資為20,800元,比起丈夫實際薪資30,300元,整整少了將近1萬元,導致死亡給付也少了38萬餘。
保全公司辯稱,由於甘姓員工是酒後自撞身亡,申請理賠遭拒,屬於勞保條例中的故意犯罪行為,不符合勞保給付,以此主張免賠。
法官認為,根據相驗結果,甘男死因是低血容性休克致死,而造成低血容性休克發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外傷出血,也可能是上消化道出血所致,並無法直接認定是酒後騎車自撞而亡,因此保全公司不得援引勞保條例拒付,判定由短報日起算損害,判保全公司要賠給家屬3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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