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今(15日)表示,目前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現在修正為「國家語言」後,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領務局長陳俊賢今表示,外交部於8月9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文原規定,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語讀音」的英文字母記載,此次修正為「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也就是說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
根據新修正條文,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依此變更,以一次為限。
外交部指出,這項修正是配合今年1月9日制定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使各族群有同等使用族群語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