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今聯繫上溫國雄,詢問關於苯丙酮案,他僅說實在很冤枉,法院已經判他無罪,其餘不願多說,只說被判持有硝西泮有罪部分,是客人請他幫忙檢驗所遺留的物品,「我只是忘記還對方,對方也忘記回來拿,這東西對藥師來說就是鎮定劑,只是對一般人而言是毒品,我很冤枉」。
其實檢方先前就查出,溫國雄2012年間透過介紹人黃樹琛介紹認識馬來西亞籍自稱「呂美」及「阿成」的人士,雙方曾多次在中國相約會面,溫也知道「呂美」及「阿成」曾於馬來西亞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訟,卻仍允諾在台灣製造苯基丙酮後,再以1 公噸400萬元至800萬元不等價格轉售予「呂美」及「阿成」,並將盈餘對分予給黃樹琛。
溫國雄返回台灣後,就從中國進口8 公噸苯基丙酮原料,委託不知情生化科技公司生產3 公噸多的苯基丙酮,在2013年間以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虛報洗碗精名義,企圖運輸至比利時,所幸海關扣押攔截。
2公斤的苯丙酮只要2、3道工法就能製成1公斤安非他命,暴利驚人,而苯丙酮在列第4級毒品前,每公斤市價3,000到5,000元,被列毒品後身價更是高漲,溫國雄當時被起獲的600公斤苯丙酮,市價高達800多萬。
士林地檢署認為,而溫國雄擁有藥師身分,明知苯丙酮可製成毒品,在國外早就被列管為毒品,進出口都需要申報該國核准,卻趁國內當時尚未列管苯丙同時,進口約5噸苯丙酮原料,再加工製成苯丙酮企圖外銷。
士檢在2017年間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溫國雄,但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溫國雄進口該原料時,該原料尚未被列管,之後也是因為不知該原料已被列管而繼續持有,僅以他持有900多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持有苯丙酮部分無罪。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就溫國雄部分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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