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來2例精神疾病史殺人案被判處死刑,分別為新竹男子彭建源、台南男子林基雄。2012年彭男對友人經營的KTV縱火,造成5死慘劇,落網後還不見悔意,「如果有機會出去,會做更可惡的事」。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彭建源蓄意縱火殺人,屬於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將他判處死刑定讞。
另一案,也在2012年台南男子林基雄在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縱火案件,造成13人死亡、70多人受傷,林基雄事後聲稱是因患有大腸癌,因多次拉肚子導致心情不好而縱火。台南高分院認定他犯案時思路清晰而判死。
事實上,2013年後,犯行再重大的精障殺人犯,都無處死紀錄,根據司法院統計,近幾年的殺人重大案件,都因凶嫌患有精神疾病逃過死劫,其中包含台南湯姆熊男童案、北投女童遭割喉命案等多件,也包含近日引起社會撻伐的「小燈泡案」凶嫌王景玉,2016年3月王男當街割斷3歲小燈泡頭顱,讓目睹一切的母親王婉諭崩潰失聲,事後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王男近日因精神疾病最後逃死。
回顧司法史發現,台灣於2009年將聯合國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拘束法官在審理殺人案時,須審酌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等情狀,才來決定能否量處極刑。此後,精神障礙凶手獲得死刑定罪的案例相對較低。
針對「小燈泡案」凶嫌王景玉再度逃死,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他尊重法官的認定,但後續會針對凶嫌精神方面的問題,並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希望偵查、審判過程有一套較精緻的標準,讓司法人員能夠做出比較合乎社會期待的判斷,「 如果每個犯下重罪的人,都用精神疾病的理由讓自己的責任減輕,非社會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