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各項調查都顯示國人最愛看的影視OTT為愛奇藝,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針對大陸愛奇藝在台灣「非法上架」亦有所指示。彭芸教授認為,隨著網路普及,加上行動裝置的便利,串流世代來臨,因其跨越國境,對各國既有業者以及規管機關造成極大挑戰。過去通傳會掌理的均為中心化的媒體,但如OTT此類去中心的創新產業,需以中心化的思維、法規,框限去中心化的產品,困難不少。
與會的通傳會黃文哲處長說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立法旨意,初步擬以輕度的自願「登記制」進行管理,並提出通傳會徵詢學者專家後,最受爭議及實質面臨的困難點。例如草案訂立的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恐效果有限,而法案納管範圍若排除Facebook、YouTube,恐引發不對稱管制或管制套利等爭議。由於草案尚在研議中,通傳會將繼續聆聽各方意見,方做最後定奪。
台灣OTT協會理事長、LiTV事長錢大衛董事長強調,OTT不僅是產業趨勢,更是國家級的戰略產業,現階段立法應「以低度管理為主」,提供充足的時間,培養產業多樣的獲利模式,成熟後再逐步加強管理,而「有效的管理OTT平台」同樣重要,不只管理本土合法OTT平台,也要管理境外OTT平台,更要打擊盜版OTT平台、管理APP Store。建議採「強制登記」「審核公告制」,兼顧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以及維持市場秩序。
而媒體觀察基金會理事長羅世宏教授,則分享英、德、法、加等國對OTT產業的管理模式。他建議可採「階段性登記制」,初期採取鼓勵手段,兼備合法審核機制,第2階段則從鼓勵轉向強制,或採取課徵特別稅。政府也可提供業者頻寬連線品質保障、申請政府製作內容補助,提供更優先的產權侵權保護等誘因。
台北大學教授黃銘輝分析,台灣在OTT規管上,應採取「寧窄勿寬,寧淺勿深」的態度,思索更多的誘因機制,如電信管制的對應鬆綁、本國節目的法定(強制)授權、強化著作權侵權的執法,或立法賦予合法登記業者告訴權人地位。元智大學葉志良助理教授則指出,當「登記」做為規管的手段與目的,權利與義務相符的規範設計成為必要,「要規管OTT,但也需要考量管理機關權能,重視產業融合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