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界人士認為,張大偉被咬出涉嫌收賄此案與喧騰一時的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多所雷同,就算沒有職務上收賄罪,也應構成公務員詐取財物罪。
當年林益世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6300萬元,還耍官威說:「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你看行政院這麼大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而已。」
林案在7年前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只有恐嚇得利,輕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引起輿論譁然,二審才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改重判12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至今雖未完全定讞,恐仍難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罪」,刑期7年起跳,張大偉極可能也觸犯該罪。
此外,最高法院刑庭就類似貪汙案件,已有多例是採實質影響力的見解,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有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依此來看,張大偉若真收賄,恐仍難逃貪汙罪訴究。
為彌補不少貪污罪被認定無對價關係或非職務上行為及實質影響力說的不足所造成的無罪判決漏洞,廉政署在去年7月曾舉辦一場研討會,邀集法界權威討論,3大議題包括行收賄罪立法改造、引進餽贈罪及增訂影響力交易罪,法務部已研議跟進修法,藉以全面打擊貪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