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的學者陳龍飛,2015年3月前往台灣大學和師範大學舉辦的校園徵才博覽會找工作,看到中國廣州中山大學(簡稱廣州中大)南方學院的攤位,被年薪200萬並配給公寓的優渥條件吸引,陳龍飛當下決定與之面試並簽約,赴廣州中大任職講師3年,2018年3月收到「不續聘」通知,淪為流浪教授。
陳龍飛丟失教職後回台憤恨難填,認為罪魁禍首是害他接觸到「西進」管道的台大和師大,決定向法院提告。他強調,他的教學評鑑很好,學生很喜歡他,廣州中大也確實給出了對外宣稱的優渥待遇,但台大和師大出租攤位給中國學校違反《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平交易法》,誤導台灣高教人才西進誤入陷阱,因此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要求台大、師大各為他的失業賠償新台幣5萬元。
台大、師大的代表律師抗辯,學校只是出租校園博覽會的攤位給廣州中大,並未對其徵才活動有任何擔保,台大、師大不是服務或廣告的提供者,原告也不是消費者,全案與《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平交易法》沒有關係,並指出原告3年合約到期未獲續聘,台大、師大沒有理由為此負責。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酌《中大南方學院高層次師資人才招聘簡章》《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聘任臺灣地區高層次師資人才勞動合同》,發現以上規章均明定,該校招募台灣學者的聘僱契約以3年為期,陳龍飛受雇3年未獲續聘,與台大、師大租借場地無因果關係,判決陳龍飛敗訴,不得向台大、師大要求賠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