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在2018年時曾報導,在淡水小坪頂山區一名陳姓老婦人,救援收養犬隻超過40年,稱自己「太過喜愛動物」,因此在十幾年前離開丈夫和孩子,獨自創立狗場,開始養狗生活。這樣的「義行」,讓陳婦被稱為「陳媽媽」,多年來不斷有民眾捐贈飼料善款。
但在2018年,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志工到狗園查看時,發現園內滿是糞便汙泥,大多數的狗籠裡沒有飼料飲水,少數僅存的飼料則是發臭長蛆。志工清掃環境時,在犬隻糞便中發現飼料,餓壞的狗兒竟上前搶食。此外,狗場內發現超過30隻的犬隻屍體,部分已腐爛長蛆,還有死在籠裡的狗被其他狗拖出啃食,頭部和身體皆有啃咬痕跡。
新北市動保處在該年也前往稽查,同樣發現環境惡劣問題,認為經營狗園的陳婦觸犯動物保護法「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被士林地檢署依違反動保法起訴,但士林地院宣判陳婦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高等法院表示,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處罰規定是「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若不是有意也不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只能算是過失。
陳婦解釋,自己收養的都是即將安樂死或是遭遺棄的狗狗,因為愛才決定接手飼養,犬隻營養不良是因捐贈者提供的飼料品質不佳。她也表示,關於環境維護,自己原本每個月都會花5萬元請2位街友打掃,後來發現這些街友會打狗,被她斥責後離職,後來聘請的人都說「做不來」。
高院審理後發現,雖然的確有愛狗人士定期捐款,但比對從2016年至2018年的帳戶明細,匯款多屬1千至數千元不等金額,每年不超過10萬元,根本無法負擔300隻狗的飼養,陳婦難以透過經營狗場圖利,綜合以上,認為一審判陳婦無罪合理,19日駁回上訴。
不過,合議庭也勸告老婦人,「就算有意將生命餘輝獻給流浪狗,也要評估自己的資力、體能,應減少飼養數量,才能讓每隻狗狗獲得妥善的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