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現,纏足起源約於北宋開始興起,初期女子把洗好的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不過到了元朝開始母湯,逐漸將纏足往「纖小」發展,接著到明朝極端的開始要求「足型弓彎」,延伸到清朝更出現「三寸金蓮」的說法,且要小到3寸(約10公分)才認為美。
據了解,明朝纏足流行於民間婦女,並通常在秋天進行,因天氣涼爽減輕痛苦,而少女在5到8歲便要開始纏腳,除了拇指外,其餘四指往下折,再用長布包裹、針線逢住,導致少女痛到慘叫,且難以下床走動,直到腳部肌肉萎縮,再讓腳部凹成弓型「折腰」,並用石膏固定後才算完成「弓足」,這段期間容易引發腳指容易長雞眼、發熱與紅腫等感染問題。
因滿州人沒有纏足習慣,因此清太宗1638年下令禁止婦女束髮、纏足,直到康熙重申,都未有認真執行過,導致民間仍有不少人刻意盛行,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發布命令禁止全國纏足,1929年派員督察,才讓不人道的纏足風俗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