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認為,警察人員發動臨檢、盤查等法定職權的要件,必須百分之百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本案當事人詹女顯然不符合客觀上有可疑之處,足令員警有治安疑慮,因此員警不該任意隨機攔查民眾,侵犯人權。
律師李宜光指出,警察人員必須有合理相當的理由才能進行臨檢或盤查,在進行臨檢或盤查時,亦須嚴守憲法比例原則,不可任意侵害人權,對民眾施以不當的強制行為,警察在行使法定職權使用強致力時,也應始終謹守執法分際,不得逾越人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的界線,質疑詹女是否有對員警構成任何明顯而立即的威脅,「否則即使執法何須使用手銬腳鐐?」
人權協會呼籲,警監單位應立即進行內部調查,若有任何不符法律意旨的執法行為,亦應作為負面教材,努力改善策進,以符合社會期待,並指出政府機關實施任何公權力行為時,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避免濫權。
而詹女也在今日帶著驗傷單、盤查影片及友人提供的現場影片,並以遭逮補那天的穿著至派出所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強制罪,同時表示可能也會提告中壢分局長,甚至會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