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傑表示「報告總統,這時候不適用『情緒』來主觀認定『道歉』這個問題,因為道歉是沒辦法解決問題」,指出選手搭經濟艙,我國體育法第21條體育署授權單項協會辦理相關選拔工作時,從頭到尾都沒有「委任契約」,多數協會以「選手參加意願書,單方面簽署合意代表我國出賽東京奧運」,質疑「狂幹罵的委員們你們真有檢視過體育立法問題?」認為「你們才是讓這件事情發生的始作俑者,不要馬後砲來檢討體育署」。
林義傑表示,協會與選手、體育署跟選手之關係,前者為民間機關對選手,後者為行政機關對民間選手,都未有權利與義務關係,「就算當選國手參加奧運,國家對選手也沒有法律關係 」,直言「就別說當運動員被各位說成台灣之光時,一點法律保障都沒有喔」,林義傑也一語道破表示,若體育署仍放任協會以「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模式,來做單方面「意見調查表」代替「奧運代表委任契約」,而忽略選手與協會、體育署三方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永遠都會存在,而且每4年就會循環一次」。
林義傑接著再PO文指出,2010年監察院針對國光體育獎章點數發起建議,但至今過10多年仍未有改革,「根據該法第17條第2項,沒有50點(不要問我點數怎麼算,我可以跟各位說,是難上加難的難),所以,運動員拿到49點,體育競技舞台退休了,也拿不到」,坦言其中問題是國際賽事有這麼好拿前3名?能夠拿到的青春有幾年?運動員精華歲月能有10年嗎?「那麼,為什麼不拿到就獎勵呢? 救濟行為?」林義傑認為體壇改革問題至今仍尚未被解決,「對!我們體育是被漠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