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佩蓉指出,邱于軒和其夫婿自2019年參與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未在投標前揭露關係人,很可能是以「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進行,直到去年10月12日,高市府消合社才一次性的將14張事前揭露表悄悄上傳到網站。
但讓人無奈的是,檢方認定「事前揭露表」並非邱于軒所製作,而她未提供積極證據證明是邱所為。吳佩蓉表示,但告發的目的,不就是希望擁有司法調查權的機關積極查辦嗎?身為公民,她無法向電信公司調閱邱于軒和高雄市政府消費合作社的通聯記錄,也沒有權力去檢視消合社的電腦紀錄。更何況,她提供的證據也足以證明,這些表格是「事後」才登載於消合社網站。
吳佩蓉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事前揭露表就是得在投標之前檢附,晚1分鐘都不行,何況是在1年半後被揭發才製作上傳,目的是規避監察院的裁罰與市民的監督。檢方卻說,因為消合社發布的聲明自承是誤植,所以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無涉,本案簽結。
吳佩蓉批評,邱于軒身為民代,與其夫婿被揭發投標時未依法揭露關係人身分,不但不道歉,不認錯,明明知道這些事前揭露表是在投標之後,甚至長達1年半後才上傳,還拿來當證據提告她,意圖構陷人入罪,試問,這不是犯罪,甚麼叫做犯罪呢?正因為她相信國家的司法,也因此,邱于軒夫妻提告她的1年間,她親自到庭,自己寫每一份答辯書,幸好承辦的檢方予以不起訴,法官明辨是非,認為我說的是事實,判決張簡正偉敗訴,全案也定讞了。
吳佩蓉說,在相同時間,監察院也積極進行了調查,掌握明確證據,這些網站上表格,確實都是在2020年9月30日以後至10月初,即她揭發邱于軒夫妻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之後,他們擔心投標消合社的案子也會被發現未揭露關係人身分,趕緊偽造事前上傳網站的日期。同屬一個國家,業管執法單位一個認定違法要予以裁罰,另一個認為沒有犯罪,這樣混亂的標準,如何讓國民知法守法?
吳佩蓉認為,若她沒踢爆這件事,也沒去地檢署告發,監察院根本不知道這些表格是事後偽造,因為媒體報導,監察院查悉後進一步要求消合社說明,並據以裁罰,否則,國庫連一毛罰金都收不到。案件雖了結,但在國民心中的疑惑與質疑,不但沒有消解半分,還增添更多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