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震震有詞》固定來賓、現為Line Today《視在哈Law》主講人的熊大律師(陳君瑋)整理了8項重點:①如果在台灣,正確說法應該是誹謗(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賠償。因若是誹謗的刑事官司,處罰應該是「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者「刑事罰金」。
②在台灣的刑事妨害名譽官司,分為兩種。罪比較輕的公然侮辱官司,指的是抽象謾罵,例如罵人「豬」「妓女」等等。以及罪比較重的誹謗官司,指的是具體的事實。
③美國法院判安珀須支付強哥約新台幣3億元的懲罰賠償,熊大律師表示,「3億賠償額」大概在台灣是很難出現的數字,因為裡面包含了強哥被退通告與少收到的片酬,好萊屋的片酬都是天價啊!「台灣普遍很難超出百萬。」
④如果在台灣,這種官司數量非常多,法官很可能想盡辦法讓兩造和解,盡量不用法庭開庭。⑤如果在台灣,就算進入法庭辯論,也不太可能請了一牛車的證人,把兩造的祖宗八代都挖出來討論。⑥如果在台灣,這種夫妻互控誹謗的機會也不太多,互控誹謗比較容易出現在「管委會」或「選舉訴訟」等狀況。
⑦在台灣,有些「被害人」其實是「加害人」,例如誣告他人性侵,目的是為了拿到賠償。有些「加害人」其實也有「被害人」性質,例如直銷詐欺的加害人,往往自己也有丟錢進去,也是被害人。⑧如果在台灣,法官甚至可以動用「原告起訴顯無理由」的尚方寶劍,直接判決駁回,連開庭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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