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去年1月前往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到拒絕後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父母與配偶姓名固然可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而疫別則與識別身分無關,准予換發。
不過陳男要求換發的身分證要一併隱匿生日、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且不要張貼照片,法官認為這部分屬於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資訊,在身分證上揭露具有正當公益目的,因此認定有登載必要,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指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為法規命令,且經立法院備查,而身分證要放哪些個資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就不能證明什麼,「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
林清淇指出,目前陳男尚未成功換發身分證,法院這樣的判決有其主張,內政部會審查處理,並支持並提供協助戶所上訴。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林清淇稱,就戶政司立場而言,若每個人要主張哪個欄位不印,以致核對相關資料時無從辨認,變成要拿其他文件資料去佐證,就失去身分證的實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