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指控,前年4月6日晚間6時許,他前往新北市蘆洲一牛排館用餐,進場時謝女按照規定替林男量額溫,卻不小心誤拿酒精噴槍,朝林男額頭噴灑,造成林男眼睛灼傷。 林男不滿,對店家及服務生提告,並提出醫療費、精神賠償費、工作損失共100萬元。對此,謝女及業者承認缺失,但也認為林男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官審酌,謝女及業者確有過失,認為林男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有所本,最後判決謝女及業者須賠償林男醫療費用4,840元、精神慰撫金8萬元,共84,84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