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在今年6月14日發函台北教育大學,內文提到「本院為調查據訴貴校疑似透過學術倫理案件對教師進行職場侵害」等案情需要,依照監察法規定,要求校方盡速提供相關檔案,包括檢舉函影本、並查明發送者的姓名電話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發送地址及IP等足以識別發送者訊息與防火牆日誌等13項資料。
其中最敏感的是,監察院要求校方將所屬人員近2年以公務電子郵件信箱與該檢舉函發送往來的電子郵件紀錄一併提供,由於事涉個資,加上北教大師生人數約6,000人,校方處理相當謹慎。
對於監察院要求,校方近來在一封電子郵件公告信中說明,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適法性,因此次查明事項涉及本校所屬人員個人資料,為保障本校所屬人員權益,本校已發函(及電子郵件)詢問監察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
本刊調查,監察院後來以電子郵件回覆北教大,請校方洽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該會後來回覆校方,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如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6條及28條提出調查要求,應予以配合。
北教大相當疑惑,再度援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去函監察院問到「司法機關調人民通訊紀錄,尚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特定要件之限制,爰建請監察院衡酌比例原則,待有事實足認明特定人之必要性與關連性時,再行來函本校調查」不過,至今未獲監察院回應。
台灣的監察權設計獨步全球,過去因政治色彩太濃,被諷刺為「酬庸院」,近來更因偵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經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讓監察院被狠狠地打了一巴掌,再度引爆監察院存廢爭議。雖然監察院握有尚方寶劍,整飭官箴理所當然,但正人必先正己,尤其院內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委諸公對於依法調查案件的適法性及比例原則必須好好拿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