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台北地檢署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及高檢署重大金融組檢察官的律師林宗志表示,我國為因應2018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現地評鑑,立法院曾對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法,關鍵重點莫過於引進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規範。
林宗志說,新法大幅擴大洗錢罪的處罰範圍。亦即,在無前置犯罪存在之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收受、持用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利益,有冒名或以假名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開立之銀行帳戶或破壞金融秩序之情事,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即成立犯罪。
當初立法理由提及因犯罪者會積極隱匿相關不法及金流,以取得不法財產,為落實洗錢防制,援引澳洲立法例予以規範。以特殊洗錢罪來彌補一般洗錢罪之不足。新法全面擴大防堵可疑金流,為避免爭議,立法理由也提到應限制適用範圍。學者也積極撰文探討該罪之處罰正當性。
林宗志過去是檢察界中生代極為優秀的金融高手,當時曾支援法務部因應反洗錢評鑑的重要成員。此外,宜蘭地檢署檢察長李嘉明3年多前在高檢署任職時,曾奉派支援法務部因應國際反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對於相關規定及立法緣由相當清楚,最後台灣不但評鑑順利過關,還獲評為亞太地區最佳的一般追蹤等級,這段插曲意外成為林姿妙遭起訴的一大關鍵,真是應驗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