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佩蓉表示,立法委員的職責之一是提出法律修正案,當然,為了讓法律維持穩定性,條文內容和格式大同小異,不論是參考前例或是其他立委的提案,也是常見的事,完全複製貼上就有超過了。明知有其他立委曾提案,在修法內容的撰擬上理應更加審慎,而非是採致敬的方式複製貼上,這已經不叫不講武德,而是百分之百的抄襲。
吳佩蓉指出,抄襲他人已經夠糟了,從王鴻薇的這份提案中更可看出其法律素養之低落。王鴻薇版的「說明二」,抄襲劉世芳版的「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的說明欄。王僅寫「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顯見她根本不諳法規條文的書寫應敘明條、項、款、目,連要修哪一條都不清楚。
吳佩蓉說,以王鴻薇愛硬拗的作風,大概會說只是一時疏忽,但若再接著看王版的說明三,改寫自劉版的說明二,可笑的是,劉寫的是「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王砍成「本條第二項」,足證王連抄襲都會漏抄重點。
吳佩蓉諷刺,若按照與她同黨的議員游淑慧所稱「議員是立委的實習生」的說法,那麼,在議會實習多年累績修法經驗,好不容易晉身為正式生的王鴻薇,程度仍是不足,全民花公帑養這種「高年級實習生」,真的很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