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遭提告違反婚前協議,張瑞鼎在法庭上辯稱,與未婚妻所訂定的婚前協議動輒得咎,已無法與正常人往來,侵害他的人際交往權,且契約內容僅單方面約束他,若違約必須賠償2, 000萬元,已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
張瑞鼎還辯稱召妓的對話截圖,並非於2人交往期間,辯稱C小姐在2人交往時,就不斷懷疑他與第三者有染,更找來一名許姓友人作證;然依許證人證稱兩造感情甚篤,未見聞兩造相處有何異狀、衝突或爭執。
另張還辯稱可從C小姐個人社交軟體中發現,2人雖然已經分手,但她卻經常與朋友聚會,顯見未有精神痛苦之處,請求法官酌減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000萬。
承審法官認為,《民法》第72條雖有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但是否背於善良風俗,應依個案具體判斷,而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
法官指出,根據張瑞鼎跟C小姐的對話紀錄,明確顯示張知悉自己與C小姐簽署婚前協議後,若有違反必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000萬元。且張簽了協議後,仍與其他女子進行性交易,與C小姐之外第三人有超越社會通念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因而違反2人婚前協議第8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張瑞鼎辯稱未見C小姐有精神上痛苦,法官認為,自從原告發現被告與他人性交易後,搬離被告住處已有2年,經過此段時間療傷,原告漸漸走出陰霾重新經營人生,實為合理。從兩造錄音、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均可知悉,原告看到被告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關係後,確實十分傷心,且畏懼被告遭傳染性病,因此惶惶不得終日,可以想見原告當時必定非常痛苦,身心遭受折磨。
法官認定,張瑞鼎違反與C小姐的婚前協議書第8條,必須賠償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