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總的前身是1950年4月4日成立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1991年更名為「中國災胞救助總會」,2000年更名為目前的名稱中華救助總會,「以胞愛發揚民族精神,以救濟團結反共力量」是成立時的工作目標,曾舉辦「一人一元捐獻」救中國大陸災胞等活動,擁有土地、房屋及現金等資產逾9億元。
《黨產條例》公布後,黨產會舉行聽證後,2020年認定救總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認定救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資產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下令禁止處分,並要求申報財產,救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救總曾由國民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判決指出,救總成立時,是前總統蔣中正行黨國體制、以黨領政,並指示國民黨中央成員籌備成立,時任原告理事長谷正綱除須向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報告外,對所選任理監事成員更負有糾正、除名之責,足見救總人事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合議庭認為,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歷來會議紀錄,多次對救總指派業務,及就業務進行表示意見,為從屬國民黨的工作組織;雖救總所獲經費泰半為政府撥給,但這是黨國體制、以黨領政所致,救總財務從屬於國民黨,認定救總有關人事任免、財務運作及業務經營等重要事項,實質上是由國民黨依其意志為決定,具有實質支配關係,為其附隨組織。
判決指出,我國於1986年解嚴且於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00年政黨輪替後,國家體制逐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國民黨無從繼續實行黨國體制、以黨領政,弱化對救總支配、管領力,而使救總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應認救總於2001年至2002年間已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雖救總是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但仍可能實質擁有不當取得財產,且救總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時,不曾與國民黨進行結算,顯非以相當對價轉讓,故為《黨產條例》後段認定的附隨組織,黨產會的認定及要求凍結資產與申報財產等行政處分,並未違法,判救總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