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外役監設立的目的,無非是要讓受刑人經矯正復歸社會前,有一個中途之家提早適應社會,立意良善,也受到很多受刑人青睞,除了低度管理、監控外,受刑人還可在較寬敞的範圍不上戒具執行作業,且外役監設有「與眷同住」制度,允許受刑人每個月可有一次、每次不超過7日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同居在外役監,受刑人還可在經許可後,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更大的好處是縮刑,在外役監服刑一天可抵一天以上的刑期。
正因為太搶手,監所會定期公告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受刑人提交申請後,監所會進行初步資格審查,由戒護科、教化科、調查科、衛生科、總務科確認受刑人是否具遴選資格,接著製作審查通過名冊與「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交由監務會議初核、矯正署覆核後,送矯正署遴選小組審議,結果再報請署長核定,最後由法務部長拍板定案,至少要連過六關才能轉服外役監。
監所實際作業時,會先將「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審查表」交由各科初步審查資格,其中,總務科要特別注意受刑人「本案有無犯毒品危害條例之罪」,意即如因毒品犯罪服刑者,在這關就會被擋下,此一規定與易寶宏最有關聯,因他2014年9月在汐止住處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確實有施用毒品紀錄。
如今立法院修法通過後,未來有吸毒前科的受刑人也將可以申請到外役監服刑,引發各界討論。 不論是殺警案易寶宏外役監弊案,或台東戒治所包庇特定受刑人,都在在顯示矯正業務已到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修法能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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