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
法務部擬具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今通過部分條文修正,包括納入「行政法人」為適用對象、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並增訂密人員返台後之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
- 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以杜爭議。
- 本院大陸委員會業於107年(西元2018年)7月2日組改,並更名為大陸委員會,爰配合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 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 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
- 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期限。
- 增訂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本法第26條第3項返台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 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配合本法第12條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後,應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沈鳳樑說明,這次有關保密期限規定,從永久保密修正為「保密期限不得逾30年,且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並且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若為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則由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此外,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返台後,須於7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違反通報義務之「非機關現職人員」,則可處新台幣2至10萬罰鍰。
院長陳建仁也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從2003年公布以後共修正過2次,其中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與如今趨勢相違背,為了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安全及機密保護利益因而修法。
《政治檔案條例》修法
本次《政治檔案條例》修法,行政院秉持「最大開放、最小限制」之精神,除了保障檔案當事人之隱私,也希望我國持續還原歷史真相之基礎,為轉型正義工程奠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長林秋燕今說明,這次修法共修正8點,並有三大重點: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和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
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部分,除了維持現行政治檔案定義之時間範圍,增修「涵蓋時間從81年11月6日之後產生與事件及體制相關者」,政府有義務主動並持續擴大清查通報,得併案調查並審定為政治檔案,必要時亦可以進行專案徵集。
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部分,林秋燕說明,一般機密檔案維持原件移轉滿30年解密,針對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檔案,則增列原件暫不移轉、分離處理之複製品併入原卷移轉檔案局,且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刪除永久保密文字」,除了解密會造成情報人員、工作布局影響與嚴重危害外,應每3年檢討,並且分離的原件,最遲至40年解密。
此外,修法後也將刪除「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得限制應用50年」之規定,並增列公務人員、證人等消息來源不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限制應用;有關第三人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等,則維持至遲70年開放應用。
最後有關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部分,持續對於檔案當事人維持不分年限全部提供,政治檔案中如果有私人文書,或針對情報機關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而取得其個人高度個人隱私(如家庭、伴侶、性別關係等紀錄),應在公告之前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可以申請返回或優先近用、申請加註附卷、及是否同意他人應用權。針對高度隱私部分,修法也增列了除檔案屆滿70年、當事人死亡、當事人同意之外,應分離後才能提供給非檔案當事人或政府機關使用。
《政治檔案條例》修法
- 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修法意旨朝向無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政治檔案有依該條核定之國家機密者,修正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但政府機關(構)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管理及開放應用;增訂政府機關(構)應依本條例持續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及報送,並擴大政治檔案審定範圍包括81年(西元1992年)11月6日後產生,其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
- 為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之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但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並定明原核定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
- 為保障政治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增訂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有私人文書時,應主動通知其得申請返還;為促進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增訂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
- 為落實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限制已解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事由;增訂情報機關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而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取得涉其高度個人隱私之紀錄,於檔案中載有聯絡資訊或足資辨識其身分者,檔案局應於公告人名索引前,協請戶政機關查復並主動通知該檔案當事人得優先近用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及表示開放應用意見;主動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以強化該等檔案當事人優先近用及隱私權益保護。
- 增訂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有記載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之政治檔案,除檔案當事人死亡、書面同意提供或申請人取得當事人同意提供之書面文件等情形外,應就高度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涉及高度個人隱私,除依法有權調用機關(構)外,有依第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提供之情形者,檔案局應就該部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涉個人隱私之檔案複製品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者,不得重製、散布或以其他方法供人閱覽,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就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規定,增訂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規定,以符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立法意旨。
- 為還原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及促成社會和解之立法目的,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113年(西元2024年)2月28日施行。
《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兩個修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會後媒體提問環節,國發會被問及若修法通過後,有哪些檔案可能因屆滿40年解密?是否包含陳文成案件或林宅血案?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指出,目前有4,000多件案件都屬於永久保密範圍,修法後則會依據案件是否危害情報人員或危害國安、對外關係,來做是否做永久保密的解釋,高仙桂也稱陳文成與林宅血案應確實屬於政治檔案。
林秋燕也補充,目前初步檢討,應該有超過半數的檔案會在超過40年後就解密,至於個案部分要由原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判定。而這次修法有訂定最遲明年2月28日前施行,此外條文通過後半年原移轉機關要檢討,若沒有檢討則視為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