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勵宏利用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等機會,在獲得客戶同意由他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勵宏向親友所借用帳戶之交易憑單,再持這些憑單向台新銀行提款,藉此詐得客戶存款2億9,585萬餘元新台幣及173萬美元,再利用他所控制之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高院審理認為,被告身為銀行職員,為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且致台新銀行受有損害,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及銀行健全業務經營。
判決指出,被告於高院更一審審理時坦承主要犯行,但未能賠償台新銀行先行賠償給客戶的損失,今判他有期徒刑11年6月;仍可上訴。周勵宏因曾計劃辦墨西哥及歐洲等國投資移民,到案後遭羈押,他名下現有的房地及車輛、部分現金、存款也已遭查扣,但仍有逾2億元不法所得未被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