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說,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兩岸條例》規範涉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的權利義務事項,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是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兩岸條例》規定設籍滿10年後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然應該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級《選罷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說,《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強調,《國籍法》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這是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陸委會指出,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