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友宜、趙少康昨(4日)召開「回顧台灣首次思覺失調患者挾持公車事件」記者會,談及2人於1998年台灣首起公車挾持事件初相識過程,然過程卻曝光精障者姓名與長相,疑違反《精神衛生法》,遭民進黨發言人卓冠廷揭露後下架臉書相關影片。
對此,新北市衛生局解釋,「表示經檢視該篇臉書文字,並無針對個案使用歧視性用詞或描述,所引用影片為媒體早年已報導過的新聞資訊,且該文主要在呼籲民眾注意心理健康,和強調求助專業資源的重要性,應無違反精神衛生法之規定」。
薛瑞元則指出,雖當時事件發生或報導時,《精神衛生法》並無相關規範,但至今再將過去的事件拿出使用,就應考慮修法後的新法判斷,然目前尚未看到影片,還無法判斷違法與否,但患者的影像若毫無遮掩露出,「非常不恰當」。
薛瑞元進一步說明,呼籲民眾注意心理健康和強調求助專業資源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案件的病人可能還在,這樣有損精神病患形象,還可能進一步汙名化,那未來他復歸社會該怎麼辦,「非常不妥」。
衛福部心健司表示,依《精神衛生法》第23條,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若違反依照同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心健司提及,新版《精神衛生法》已於去年由公告,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衛福部再度呼籲,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預計於明年12月14日實施,但尊重新北市衛生局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