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媒報導,付姓老婦今年2月因為胃炎而入院治療,但年邁的她身邊竟無人陪伴,孤獨住院,就連住院當天,都是拜託陳姓乾表妹前來幫忙照料,送飯給她。當時,付婦曾向陳女抱怨自己名下有3女1男,卻沒人現身照顧她,讓她生無可戀,哭訴自己不想治病,想要乾脆一死百了,陳女聽到後也只能在旁安撫、勸說,擔心她真的付諸行動尋死。
隨後陳女也向付婦的大女兒告知付婦情況,但大女兒不僅不予理會,也沒有通知其他兄弟姊妹,最後導致付婦住院3天就在醫院內輕生,搶救後仍不治死亡。經警方調查後,排除他殺的可能性,然而,付婦的子女卻對醫院提出告訴,指控醫院存在安全漏洞,當自己母親徘徊在醫院走廊,卻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察覺異狀,求償49萬元(約新台幣220萬元)。
醫院禁不住付婦子女鬧事,在調解委員會調停下,醫院同意先支付3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給他們,雙方再由司法程序確認最終賠償金額,多退少補。醫院主張付婦基於自由意志選擇輕生,且院方在業務職責範圍內已盡力治療,當時入院時也履行並告知提供胃炎的二級看護,反觀,病人子女明知母親有輕生念頭,仍未前來探望,強調「不是誰死誰有理,誰鬧誰有理!」覺得應退還3萬元。
可是,法院則指出付婦輕生當天多次在醫院走廊徘徊,卻無醫護人員或監控室值班人員察覺異狀,錯失即時阻止悲劇的機會,因此認定存在管理不嚴的過失。然而,付婦的輕生因素有多重原因,院方過失並非主因,認為子女漠視死者,讓她孤立無援崩潰尋死,也需承擔一定的過失與責任。
法院認為付婦子女明知母親有輕生意圖,也未探視,且無法提出證據佐證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與心理創傷,因此否決精神賠償請求,考慮到院方已先支付給付婦子女3萬,最後判定醫院需再賠償1.1萬元(約新台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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