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琴任職律師公會逾20年,她1998年到職,被發現盜領公款後,2021年離職,判決指出,李雪琴原本是台北律師公會秘書處會計,負責會計帳務及款項存取、撥付等,2013年至2020年間,台北律師公會主要收入帳戶提領款項後,她以未入帳、短存或重複提領等方式,將公款侵占,再於各年度結帳時修改電腦系統會計分錄,使帳列存款餘額與實際存款餘額接近或一致,再列印製作年報提交理監事、年度大會審核,盜取逾6,000萬元公款,多年都未被發現。
2020年律師公會發現李雪琴犯行,她僅吐出當年度被她挪用的640萬元,表示其餘款項都花掉了,至今仍有5,458萬餘元不知去向,一審台北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李雪琴4年,她認為判太重,檢察官認為判太輕,都上訴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李雪琴為掩飾業務侵占犯行,於各年度結帳時提交登載不實年報,另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一審沒判到這部分,且李雪琴犯罪期間長達8年,各年度侵占金額扣除已返還部分仍達5,458萬7263元沒還,對於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甚鉅,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就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罪責不相當。
二審合議庭指出,李雪琴曾受大學教育,為會計科系畢業,學有專長,未能克盡職守,反而利用主管律師信任,將業務上經手款項挪供己用,還憑藉會計專長修改相關紀錄作為掩飾,侵占犯罪長達8年,各年度侵占金額均為數百萬元,坐享鉅額利益,造成台北律師公會重大財產損害,不應輕縱。
判決指出,李雪琴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她除於偵查中返還2020年度侵占款項640萬元,及經台北律師公會取得執行名義就她名下財產強制執行外,台北律師公會其他被害金額難獲填補等因素,8次犯行各判1年4個月至2年1個月不等,8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