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對於地方政府場館舉辦大型活動,本來就應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要求主辦單位擬定大型群聚活動計畫,並依活動特性與群眾參與狀況,進行詳細審查、妥善規劃。
因此,內政部強調對於大巨蛋舉辦大型演唱會活動立場,就是依據2017年函釋從未改變,請台北市政府依權責自行決定。
根據內政部2017年函釋內容,體育場館如有其他臨時性使用並有別於主要用途,其活動安全之相關工作計畫宜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內政部今(27日)表示,大巨蛋的建築物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的電影院、戲院、演藝場、集會堂,因此不適用第2節規定,內政部2016年、2017年已清楚函釋;也就是說,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內政部指出,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都是體育場館,都曾舉辦演唱會。而這些大型活動都需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
內政部強調,北市府應負起責任,內政部對於大巨蛋舉辦活動的立場,就是依據2016年及2017年的函釋,從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