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桃園地院認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
裁定書指出,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桃園地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裁定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