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縣(市)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的裁量機關,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11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在2017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務機關縣(市)政府決定,之後則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從1999年到現在,由內政部依該規定停職的縣(市)長,分別是2005年的台東縣縣長吳俊立,當時由台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依2017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