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枚莎說,事實上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加害者與被害者許多資訊本就高度重疊,如果按照衛福部的指引,試問包含過去這些令人遺憾的虐童案、兒少性暴力案件,到底哪些案件報導可以解套揭露真相?《鏡週刊》過去曾報導「恐怖育幼院關黑牢吃餿飯」等事件,具高度公益性,卻因刊出兒少寫給檢察官的文件,被認定該「字跡」足供辨識身分,受罰3萬元,無不加重媒體對兒少新聞的寒蟬效應。
王鴻薇表示,衛福部提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就是因為兒少法69條第2、第3項都有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讓政府、媒體即便知道加害者資訊,但因為與被害者資訊高度重疊,太容易反推被害者資訊而不敢報導,反而保護加害人,更讓無辜兒少再度受害。
王鴻薇進一步指出,之前台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去年爆出狼師涉嫌性侵多名女童,但媒體擔憂觸犯兒少法,要求不得揭露兒少事件身分資訊而集體噤聲衛福部才公告指引,卻又加註但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繞了一大圈還是沒解決問題,也讓王認為衛福部在敷衍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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