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的判決指出,林澤峰因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及殺人罪被重判。法院認定他在與徐男的恩怨談判中,故意將手槍抵住徐男的胸膛射擊,導致徐男重傷倒地。雖然林澤峰辯稱開槍時距離較遠,但法醫鑑定顯示徐男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強化對該罪行的認定。
在量刑方面,國民法庭特別強調林澤峰的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不可逆的傷害。社會調查報告指出,林澤峰具有反社會人格,且在接受調查時曾表示「再次發生仍會開槍」,顯示出其高度再犯的風險。然而,法院也考量到林澤峰在案後試圖將徐男送醫,並主動投案及承認犯罪,顯示出某種程度的悔意,這些都成為量刑時的輕重因素。
雖然林昱凱全程在場,但法院認為無法證明他與林澤峰共同持有槍支或有助於犯罪的意圖,因此被判無罪。法院指出,林昱凱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並且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與林澤峰有共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