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59歲簡姓男子今年1月13日下午2時多,見涂姓屋主大門未鎖,趁機擅自闖入屋內隨意走動,先是拿了廚房桌上的橘子吃,還大剌剌地跑到臥室休息。屋主返家驚覺家中多出陌生人,嚇得立刻報警。
簡男承認因為門沒鎖,就擅闖入內休息,並因口渴才順口吃了一顆橘子,法官審酌所偷的橘子價值只值10元,且因嫌犯一時糊塗,所以從輕量刑。
法官認為簡男擅自闖入民宅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法治觀念薄弱,實屬不該。判定簡男觸犯《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竊盜罪,依據相關法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法官考慮到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及造成的損害,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千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