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雄市某社區大樓一對夫妻行徑惡劣,遭住戶投票決議強制遷離,這對夫妻不僅多次撕毀社區公告並張貼自製公告,還被管委會指控刻意刁難管理員,在社區內違規種植花草導致磁磚受損,甚至踹踢鐵櫃,讓管理員感到恐懼。此外,他們還涉嫌毆打管委會主委,並長期拖欠管理費。社區住戶忍無可忍,召開區權人會議,在出席的66戶中,獲得57戶投票同意強制驅離。
某社區管委會以「惡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一對夫妻住戶強制遷離。然而,遭控訴的夫妻檔也向法官提出反駁,主張其在社區內張貼自製公告是行使言論自由,並非惡意行為。他們表示,社區內原本張貼的公告內容多為對他們的誣衊指控。
夫妻檔也否認以腳踹鐵櫃方式恐嚇管理員,辯稱僅為情緒宣洩。針對積欠管理費一事,他們向法官解釋,起因於管委會主委未修復損壞的公共設施,故以暫緩繳納管理費作為抗議,但事後已全數繳清。夫妻檔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自由,惡鄰條款非等同一般社區公益議題」。
對此,法官認為社區若要驅逐惡鄰,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程序,若住戶嚴重違反法規或社區規約,導致無法維持和諧的居住關係,對全體住戶造成重大影響,社區方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採取行動。首先,管委會應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若住戶在3個月內仍未見改善,管委會得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遷離該住戶。
法官審理認為,儘管這對夫妻在社區內有積欠管理費、撕毀公告,甚至與主委發生肢體衝突及言語侮辱等行為,但這些衝突多半源自他們與特定住戶之間的私人恩怨,並未對整個社區的公共事務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院判定這些行為尚未構成強制遷離的理由,判決管委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