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適用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最重僅可判1年的輕罪,依法二審定讞,黃子佼一審未與被害人和解,也否認犯行,遭一審法官認為難認為沒有悔意,因此未判他8個月,也未予緩刑,因刑度逾6個月即不可易科罰金,若二審黃子佼仍與一審相同態度而仍遭判6個月以上又無緩刑,黃子佼將得入獄。
黃子佼案發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於2024年7月12日已修訂「黃子佼條款」,將刑度提高為最重7年,但依法黃子佼仍適用舊法,最重僅可判1年。
一審判決指出,黃子佼於偵查中供稱是為紓壓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影像檔的兒童或少年表示自己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他們的臉部、身體特徵,其中包含兒童或少年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而這些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上架於創意私房論壇任人挑選購買,黃子佼在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重大。
黃子佼與律師在一審曾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一審法官認為,黃子佼雖沒前科,但考量本案被告持有的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判刑8個月;二審今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