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指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2人都有刪除LINE對話,且彼此或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供述不一的情形,自無法排除2人為脫免卸責,而共同串供,法院審酌本件涉嫌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非常多,如何分工尚待查明。
法官認為,選舉、罷免同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初文卿、姚富文大量非法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對社會秩序也成相當的影響,法院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如果僅命2人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予以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
被告黃呂錦茹部分,法官認為,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資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她身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她同意或指示偽造提議人名冊。且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亦無法認定黃呂錦茹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嫌疑。
被告曾繁川部分,法官認為,扣案的提議人名冊雖然有偽造的情形,然因部分提議人名冊尚有其他管道提供,無法認定是由曾繁川交付偽造的提議人名冊給同案被告,此外,檢察官主張偽造提議人名冊的部分簽名跟曾繁川的筆跡相似,但法院院比對曾繁川於偵訊中當庭書寫的文字,雖然與偽造的簽名字體有點相似,但筆畫書寫的方式,仍有不同之處,也無法以此即認曾繁川有偽造提議人名冊的犯罪嫌疑。
法官認為,黃呂錦茹及曾繁川犯罪嫌疑不足,當庭釋放;遭羈押的姚富文、初文卿已由律師研議是否抗告,檢察官針對黃呂錦茹及曾繁川聲押遭駁回,也將等收到法院裁定理由,研議是否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