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7日,金管會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條文,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若是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章程修訂方式上,上市或上櫃公司得依經營需求選擇以員工酬勞或調整薪資,也可併行,公司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三種方式之一訂定。
金管會今年2月再次提醒,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於114年股東會完成章程修訂,此範圍由各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以非屬經理人且不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所訂之基層員工薪資水準之範圍自行訂定,而根據經濟部公告,基層員工薪資標準為63,000元。
至於基層員工範圍訂定方式,金管會表示,由公司經內部程序進行審議,提交董事會就基層員工範圍、影響員工人數等事項充分討論進行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