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莊姓男子為2名未成年少女外婆雇用的員工,2016年至2018年之間,帶未滿14歲的女童至住處、汽車旅館等地,拍攝裸露下體的性影像共計12次;另還以手機等攝影機,拍攝女童的胸部與下體共計4次與拍攝年僅3歲女童自慰的性影像等。
全案曝光關鍵在於,莊男將影片存放於Google雲端相簿,並在網路上搜尋、下載未成年少女性影像,放在隨身碟中持有。經美國國家失蹤及受剝削兒童中心虛擬專用網路(NCMEC-VPN)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嘉義地檢署指揮偵辦,檢警於今年2月至莊男住處搜索,扣得手機2支、電腦主機1台、記憶卡2張與隨身碟1個。
嘉檢偵結,認定莊男明知2名女童為未滿14歲與年僅3歲的未成年者,竟為了滿足個人欲望,利用未成年者心智不成熟等因素,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猥褻且誘使兒童拍攝性影像,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請從重量刑。同時擴大偵辦,清查是否有更多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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