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員警15日晚間與同仁餐敘,16日清晨6時許搭火車到瑞芳火車站,他騎機車要返回暖暖區住家,行經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時,與1名女教師發生碰撞,警方到場後酒測發現他酒精濃度達0.56mg/l,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瑞芳分局偵詢後,將他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南港分局將張員記1支大過、調離現職,並於16日主動調查張員喝酒緣由與經過,才發現他與南港所、玉成所及偵查隊警員共5人,在信義區某居酒屋聚餐後,再搭車前往松山區復興北路某酒店續攤,眾人直至16日凌晨才分別搭車回家。
南港分局釐清過程,員警並未接受不正當招待,也未與特定對象接觸,另4名員警未酒駕,但確實涉足不妥當場所,均記小過1次、5人均列教育輔導對象,張員則報請改調其他分局警備隊處分。南港分局強調,警方對警員違法違紀案件均主動調查,依法嚴處,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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