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事故發生時,正值清明連假首日,李義祥未經申請擅自進場施工,結果工程車在坡道上熄火滑落,卡在花蓮清水隧道北口的鐵軌上。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列車無法及時煞車,高速撞擊工程車後出軌,造成重大死傷。檢方指控李義祥與華文好在事發後未立即通報,反而騎機車離開現場,涉嫌肇事逃逸。
一審於2022年宣判,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因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另判3年,合併應執行7年10個月;肇事逃逸部分則判無罪。華文好則全案無罪。
不過花蓮高分院今日二審判決認定,李義祥在事故發生後未即時通報、未採取任何有效緊急處置,導致後果更加嚴重,因此改判其肇事逃逸罪成立,判刑7年,加上維持原本的過失致死罪5年及妨害投標罪10個月,合併執行12年6個月。
至於華文好,法官認為他並無主導責任,也無足以構成刑責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本案審理期間,罹難者家屬多次公開表示無法接受李義祥事後未報案的行為,甚至認為應依「不作為殺人罪」處以更重刑責,對於華文好獲判無罪也感到遺憾。然而今日二審宣判時,李義祥、華文好與部分罹難者家屬均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