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屏東一名父親在2023年10月12日時,因不滿女兒交男友,將怒氣發洩在女兒身上,不顧女兒拒絕,對女兒性侵得逞1次。
同年11月1日,該名父親先是將兒子的汽車駕駛至無人的地方,隨後用口頭威脅,將對女兒的男友家人不利,導致受害者因擔心其男友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危險而不敢反抗,任由父親侵犯,前後共計遭父親性侵2次。
事後,受害者報警,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在判決中痛斥,被告和受害者為至親之父女關係,本應恪盡父職、愛護子女,竟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罔顧女兒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女兒基於親情之信賴、對父親之服從,竟然在女兒甫成年對其為上開強制性交犯行,又性犯罪本屬極難修復被害人損害之犯罪類型。雖然加害人事後承認犯罪,願以金錢賠償,仍難完全修復被害人所承受之創傷,被害人往往長期籠罩在受害陰影中而飽嚐苦痛。
最終,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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