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利用小玲習慣順從她人、不懂如何拒絕無理要求的弱點,透過LINE傳送12條「性奴隸條款」,威脅小玲將他視為「主人」,明確規定必須裸體跪地服從所有指令,任何逃離的企圖都將被視為滔天大罪,並受到最嚴厲的制裁,且陳男擁有避孕的完全決定權,小玲需無條件承受陳男施加的一切羞辱與虐待,每晚必須傳送一張裸照或自慰影片,最重要的是,在遭受虐待後,自行承擔所有後果,不得歸咎於他人。
陳男的惡行不僅於此,他對小玲施以各式不人道的凌虐,包括綑綁、毆打,命令她全裸學狗爬行等等。陳男性虐過程中,不僅使用肢體暴力,還要求小玲自稱「賤奴」,性侵她後,居然還要對方說出:「很爽很舒服,感謝主人的賞識」。
A女在陳男的長期虐待下心生畏懼,誤認自己是對方女友而對他言聽計從,儘管曾絕望懇求想要離開,可是陳男以「自己用力打自己的下體直到瘀青」等語恐嚇,聲稱「若接受制裁就答應你脫離」,並揚言到小玲工作地點鬧事,逼迫她繼續服從。當陳男再度找上門時,小玲躲到管理室,在警衛察覺不對勁深入了解實情後,才協助她報警求助。
面對指控,陳男矢口否認,辯稱與小玲僅是男女朋友關係,且不知她有智能障礙,聲稱性奴條款一開始遭到小玲拒絕後已撤回訊息並道歉,並未實際執行,裸照也是小玲自願拍攝。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陳男在警詢中曾坦承執行過性奴契約,並有小玲、證人證詞及醫院鑑定報告等多方證據佐證其惡行。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陳男犯行明確,且毫無悔意,不僅否認犯行,甚至反向小玲索賠689萬元,行徑惡劣。最終,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多項罪名,判處他1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