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查,被害人小芳在案發時已明確拒絕,並曾試圖用手推開阿良,結果阿良仍強行用手指及生殖器硬來。被害人小芳酒醉後醒來,發現自己已在阿良的床上,內褲還被脫掉遭到性侵,儘管她試圖反抗推開對方,卻被阿良再度抬腳性侵,事後,小芳跑去廁所,才發現內褲沾滿血跡。
小芳把握阿良熟睡的機會悄悄離開,第一時間聯繫朋友求助,隨即前往台北市敦南派出所報案,並到仁愛醫院完成驗傷,驗傷報告顯示處女膜有撕裂傷與出血。更關鍵的是,從她的衣物和體內採樣都驗出與阿良DNA相符之樣本。
儘管阿良對犯行矢口否認,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但法院審酌被害人小芳供述一致,現場採證的證據、驗傷報告及第三人的證詞後,認定被害人陳述屬實且情感流露真摯,並不認為有誣告的可能性。法官並特別指出,就算小芳一開始對阿良有點好感,可是明確拒絕在交往前上床,然而阿良趁對方酒醉無力反抗時硬是對她下手,因此判定阿良強制性交罪成立。
判決書中特別強調,不能用刻板印象去判斷受害者在性侵後的反應,像是受害者沒有馬上大叫求救,或是事後維持冷靜離開等行為,都不能拿來證明雙方是合意性交。法院認定阿良趁小芳喝醉、意識不清的時候,違反她的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強制性交罪。由於阿良不僅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小芳達成和解或任何賠償,考量被害人與其委任律師都要求法院重判,最終阿良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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