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去年11月裁定書指出,台灣自行車宥博企業要求奧地利商Baren Bike GmbH給付貨款美金2百零7萬3,394元,折合新臺幣6千8百零7萬9,892元,裁定要求原告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611,104元。
台中地院發新聞稿表示,地院受理後,透過外交部及駐奧地利代表處送達民事起訴狀給被告奧地利商Baren Bike GmbH,被告奧地利商Baren Bike GmbH具狀並檢附劉蓉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表明「指定大陸地區人民劉蓉芳為送達代收人」及「委任劉蓉芳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審判長許可。法官為釐清劉蓉芳「是否得被許可在臺灣擔任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便於今年5月6日發函請原告就被告的委任情形表示意見。
法官考量這件是去年11月14日起訴,為早日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權益,便於今年5月6日訂定庭期通知被告及劉蓉芳於8月13日到庭調查,以釐清委任事宜。經開庭詢問,劉表示他在中國擔任律師,也在被告公司擔任法務人員,對此,原告律師蔡昆洲提出質疑,法官則要求劉男限期2週內補正提出「任職於於被告公司之證明」,並與被告公司討論是否委任為訴訟代理,法官並未許可該委任,開庭當天亦未進行訴訟審理程序。